
A:下訂後,主辦單位會於15個工作天內寄送電子登船證至訂購人信箱,請密切注意信箱收信,當天出示電子登船證與護照給驗票人員比對即可(同行者亦同)。
A:請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或放置於郵輪艙房內妥善保管,每個艙房內皆有配置保險箱。若因疏忽而遺失,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
A:現場備有工作人員與緊急醫護支援,如有不適請立即通報,我們將提供必要協助與引導返回艙房休息。
A:若發現未經允許進行之騷擾、肢體接觸、偷拍等跟蹤行為,請立即通報現場工作人員或撥打緊急聯絡電話,船上設有保全與專責協調人員處理,保障您的安全與權益。
A:建議自備泳衣、健身服與運動鞋。郵輪設有健身房、泳池與戶外設施,請依各設施規定穿著合宜服裝。
A:禁止攜帶酒精飲料上船。若於沖繩購買之酒品,將由船方處理收取保管,於離船前領回。
A:是的,登船當日會安排緊急逃生演習或安全說明,請依照指示參加,確保緊急狀況能迅速應變。
一、上順旅行社聲明
上順旅行社 FANTASY TRAVEL SERVICE CO., LTD.(以下簡稱本公司)訂立此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如您未閱讀或不接受本條款,請勿使用本網站服務;一旦使用本網站進行預訂或交易,即表示您完全同意接受本條款之約束。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條款,您必須同意更新後的服務條款,才可繼續使用本網站。
二、網站使用者條款
您向本公司確認您已經達到使用本網站的合法年齡(年滿18歲),且可以針對您在使用本網站時產生的任何責任負完全的法律責任。 您保證本網站不會被用於任何非法經營活動相關或本條款禁止的活動,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
三、免責規範與預訂說明
本公司已經盡了適當努力確保本網站上所列的旅遊服務、郵輪航程及艙房資訊之準確性,但在不可抗力之情況下,仍可能因供應商(如郵輪公司)端而存在變動。 您於本網站所進行之旅遊服務預訂,本公司將依約定提供代訂服務。針對郵輪產品,實際航程營運、艙房分配及船上服務,係由提供服務之郵輪公司負責。
四、退訂與取消政策
取消政策依據各商品頁面與《契約條款》所載明之規定辦理。郵輪包船商品具有其特殊之嚴格退訂政策,旅客欲取消訂單時,請直接聯繫本公司客服人員協助辦理。 退款流程:符合退款規定之款項,本公司將依照您原先選擇的付款方式進行退款。信用卡退款約需 3-14 個工作天,實際天數依各發卡行規定為準。
五、智慧財產權說明
本公司網站上的所有資訊、內容、圖片、文字、商標、服務標章及 LOGO 均受中華民國法律及著作權法、商標法之保護。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拷貝、複製或轉發。
六、爭議處理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成立及解釋,均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服務發生爭議或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旅客:訂單預訂人(以下簡稱 甲方)
承辦旅行社:上順旅行社(以下簡稱 乙方)
註冊編號:交觀甲 081300
負責人:訂單預訂人(以下簡稱 甲方)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63號11樓
電話:02-25171157
茲有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代訂郵輪船艙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航程資訊與費用)
一、 郵輪船名:麗星郵輪 探索星號
二、 航次、日期、房型及總費用:詳如訂單預訂明細。
三、 費用不包含純屬私人消費、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簽證費用、每日船艙服務費及船上所標示須另外付費之項目。
第二條(旅客協力義務與名單變更規定)
一、 甲方需於訂購時(或系統補件規範之期限內)提供乙方正確名單(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與護照效期等資料。
二、 名單變更限制:出發10個工作天前,甲方欲更改名單或艙房分配時,需支付每位每次 新台幣1,000元 之改名手續費。每間艙房不得全部更換名單,如整間換人視同取消,依照取消規則收取取消費用。出發前10個工作天內,不接受任何變更。
第三條(航程開始前旅客任意解除本協議及其責任)
甲方於郵輪航程開始前解除本協議者,應通知乙方,應按通知到達距航程開始之時間長短,依下列基準計算應賠償乙方之違約金:
1。若於出發日前 61 天以上(即 7 月 10 日以前)通知辦理取消,退票需扣除票面價格的 20% 作為手續費。
2。若於出發日前 31 天至前 60 天內(即 7 月 11 日至 8 月 9 日間)通知辦理取消,退票需扣除票面價格的 60% 作為手續費。
3。若於出發日前 30 天內(即 8 月 10 日起)取消者,則收取全額費用,不得退費。
第四條(相關登船限制 - 包船特許規定)
一、 年齡限制:本航程為包船航程,僅接受 18 歲(含)以上至 89 歲(含)以下 之旅客報名。未符合此年齡區間者不得登船。
二、 懷孕限制:孕婦懷孕不得超過24週(以離船日當天起往前推算),且需於郵輪出發前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英文版)。超過24週以上孕婦,不得登船。
三、 醫療申報:甲方如有特殊疾病、糖尿病、慢性病或需定期服藥/施打針劑等,報名前應先行主動告知,並於系統上傳14天內醫師開立之適航證明(英文版)供審核備查。
第五條(財物及公物責任)
甲方應遵守以下關於財物保管及船上公物之規定:
第六條(違法行為、違禁品及海關檢疫責任)
甲方應遵守中華民國(台灣)及所有航行途經國家、港口之相關法律法規,包含但不限於進出口管制、海關申報及檢疫規定。
第七條(影像拍攝及商業使用限制)
甲方於航程前、航行期間或航行後,在船舶任何區域(包含客房及公共空間)之拍攝行為,應遵守以下規定:
第八條(旅客自身安全及行為責任)
甲方應自行遵守以下規定及注意事項:
第九條(旅客自身問題相關責任)
甲方若因未遵守本約相關規定、護照簽證效期不足、或因自身問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仍應支付全額艙房費用,恕無法退還。若因此衍生額外交通或住宿費用,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約定準據法及合意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就本協議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協議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備註: 本合約書於甲方於線上系統勾選同意並完成訂單付款後,立即生效。